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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法规文号:工商企字1991年第120号    发布时间:1991-04-12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新工商检字〔1991〕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处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和审批条件等问题,可由你局根据《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私营企业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并报我局备案。此复。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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