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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的通知[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94]财工字第399号    发布时间:1994-09-30   发文单位:财政部


黑龙江、河南、贵州、陕西、江苏、山西、内蒙、新疆、宁夏省、自治区财政厅,煤炭工业部:

  为了调动产煤省(区)调出煤炭的积极性,解决煤炭城市和矿区基础设施欠帐问题,从1979年开始,国家决定对调出省(区)的煤炭,以省(区)为单位按净调出量计算,由中央财政实行补贴。这项政策实施10多年来,中央财政已累计补贴了大量资金,为煤炭调出省(区)解决了很多困难,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使煤炭调出省(区)的困难基本得到缓解。

  1993年以来,国家陆续放开了绝大部分省(区)的煤炭价格,对没有放开价格的地区,也采取了提高价格的措施;1994年,国家实行了税制改革,煤炭企业在收入增加的基础上,上交财政的增值税、城建税也都相应增加。上述宏观政策的调整,相应增加了产煤省(区)的财政收入,煤炭调出省(区)的困难应逐步由自己解决。

  经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外调煤财政补贴政策。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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