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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的通知

法规文号:[90]财文字第2号    发布时间:1990-01-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鉴于1988年10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三条中有关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等级标准的条件,是参照正教授低限工资标准制定的。根据《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有关将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的起点工资标准由160元调整为180元(六类工资区、职务工资、基础工资两项合计)的规定,现将被聘任或任命为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出差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应具备的条件修订为:“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之和在180元(六类工资区)以上(含180元)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本通知自《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调整工资实施方案兑现之日起执行。

  按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原工资在160元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出差已享受乘坐火车软席等待遇的,根据国务院规定这次调整工资后,其工资标准尚未达到180元的,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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