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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7号[失效](2006.3.30)

法规文号: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7号    发布时间:1996-05-08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1996年第6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300亿元,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五年,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持满五年的,年利率为13.06%,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部分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四、本期国债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居民个人和其他投资者可到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的储蓄网点、邮政部门的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购买。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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