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财政检查通知书具体规则

法规文号:财监字[1999]10号    发布时间:1999-01-19   发文单位:财政部财政监督司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通知行为,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制定本具体规则。

  第二条 本具体规则所称财政检查通知书,是指财政机关检查人员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事宜的文书。

  第三条 财政机关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进点前3日向被检查单位下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第四条 财政机关认为事前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成效有明显不利影响时,检查通知书可在事前适当时间下达。

  第五条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五)组织检查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六)财政机关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六条 财政机关认为需要被检查单位自查的,应在检查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七条 财政检查人员到被检查单位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通知书或检查人员工作证件。

  第八条 本具体规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具体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