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商品储备食油调拨销售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94]财商字第227号    发布时间:1994-05-1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稳定食油市场,国家陆续调销了部分商品储备食油。现交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国家粮食储备局安排调销的商品储备食油,调拨双方要按规定的结算价格结算。调入地区要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调出地区收回货款后,要及时归还银行,相应减少商品储备食油贷款。

  二、中央财政根据调出地区实际调出的商品储备食油数量、品种和贷款金额,相应减少贷款垫息。

  三、国家商品储备食油调销结算价与库存成本价的差价,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主要用于归还中央财政已垫付的利息款,其上缴款项企业通过“其他应缴款”科目核算。为了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对地方财政应上缴的利息款,中央财政相应抵扣粮食补贴专款。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