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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收入交纳营业税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法规文号:[87]财会2    发布时间:1987-01-14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四年九月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财政部发出的《关于对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工程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规定,现将国营施工企业交纳营业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营业税”明细科目。

  在“801工程结算”科目下增设“营业税”明细科目。

  按应收工程价款收入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工程结算——营业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实际交纳的营业税,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在“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的“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项下增设”未交营业税“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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