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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法规文号:财会[1986]82号    发布时间:1986-12-11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一九八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财政部《关于一九八六年国营企业交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的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缴纳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1.在“691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房产税”和“应交车船使用税”两个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2.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借(增)记“管理费用”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企业缴纳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应交车船使用税”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

  二、会 计 报 表

  1.资金平衡表(会施01表),在“未交税金”(86行)项目中的“其中:未交所得税”(86-1行)项下增设“未交房产税”(86-2行)和“未交车船使用税”(86-3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

  2.管理费用表(会施04表)增加“房产税”(14行)和“车船使用税”(15行)两个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原“职工教育经费”(14行)改为15行,该项以下各项目行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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