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第二次联系会议审议通过,现随文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