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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商业企业商品"三包"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

法规文号:财商[1986]156号    发布时间:1986-07-23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有的地区反映,“细则”第二十三条关于商品“三包”费用的规定,有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商品“三包”(包修、包换、包退。下同)资金的开支范围

  1.维修用零配件的购置、储存开支和报废、降价损失;

  2.退换下来的残机折旧和返修支出;

  3.“三包”人员的工资、福利费,以及人员培训和必要的资料费支出;

  4.购置专项用于包修业务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5.包修专用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

  6.“三包”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

  二、商品“三包”资金结余或不足的计算年末帐面“三包”资金结存数减去未出售的库存“三包”商品和已出售尚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商品应保留的“三包”资金(按工业包给商业的定额计算);年末帐面结存数大于应保留数的部分为结余,反之为不足。

  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包修专用仪器、设备,原则上应在企业发展生产基金或更新改造资金中开支。但对包修任务重,税后留利较少,当年“三包”资金又有结余的企业,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在当年结余的“三包”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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