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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

法规文号:[91]财工字第505号    发布时间:1991-01-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能源部:

  为了加快我国煤炭开发建设的步伐,缓解煤炭开发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经国务院国发〔1990〕47号文件批准,统配煤矿从1990年 8月20日起吨煤价外收取一元煤炭开发基金。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统配煤矿价外收取的煤炭开发基金全部纳入中央预算管理。为了管好用好煤炭开发基金,特制定《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煤炭开发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煤炭开发基金是国家为弥补煤矿开发建设资金不足而设立并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煤炭开发基金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统配煤矿的开发基金由各矿务局在销售煤炭时按国家规定标准价外向用户代收,企业就地缴纳流转税后,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和东北内蒙古煤炭工业联合公司,以下简称“两公司”)。

  三、在1991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 222款之三“煤炭开发基金收入”一个“款”级科目,由统配煤矿两公司按月将企业上交的煤炭开发基金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总金库。并相应在1991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 288款之三“煤炭开发基金支出”一个“款”级科目,统配煤矿两公司要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专设帐户,按月向财政部请拨煤炭开发基金,财政部按煤炭开发基金收入的入库进度并核实两公司的缴库单据后将基金拨给统配煤矿两公司。

  四、煤炭开发基金,扣除当年实际支出后,年终收入大于支出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煤炭开发基金主要用于煤炭开发、建设项目的投资,能源部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煤炭开发基金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编制资金收支计划于年初上报财政部备案,年度终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负责审批。

  六、你部可根据上述规定,对一些具体问题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七、煤炭开发基金的各项收支活动均应接受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如发现不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问题,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实行,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地方煤矿的煤炭开发基金的管理,可以比照此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财政厅(局)、煤炭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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