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文号:[88]财综字第72号    发布时间:1988-06-22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1988年4月5日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有一些问题不明确,经研究,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异地安置的离退休职工,由支付离退休金的单位按单位所在地的补贴标准发放补贴。

  (二)由所在单位仍然支付工资的出国人员,可按单位所在地区职工补贴标准发给价格补贴。

  (三)在职带工资异地上学的大专院校学生(含研究生),执行支付工资单位所在地区的价格补贴标准,由发放工资的单位支付。

  (四)1988年5月31日财政部《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财务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的“自有资金”,是指企业的税后留利。

  (五)有些地区提出,军队系统价格补贴资金如何负担,对于这个问题,财政部已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商定,由军队负担。

  相关文件: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200301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