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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湖北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法规文号:财综字[1999]137号    发布时间:1999-09-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计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保留有关收费项目的函(鄂政函[1998]176号)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你省收取的出省磷矿石审批手续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社会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审验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货物看守费(护路联席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上述收费取消或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二、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三、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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