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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基金会存款利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银发[1988]111号    发布时间:1988-04-22   发文单位: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最近,一些分行来函和电话请示有关社会福利基金会、科学奖励基金会的存款利率问题。经研究,作如下通知:

  一、凡属于资助残疾人、老人、儿童等社会福利基金会和科学技术发明与学术研究奖励基金会的存款,均按现行同档次储蓄存款利率执行。

  二、对不属于社会福利和科研奖励的其他性质的基金会的存款,仍按企、事业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三、对基金会性质的划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及经济特区分行具体掌握。

  上述规定执行过程中如遇利率调整,按新调整的利率执行。

  本通知自1988年6月21日起执行,存款实行分段计息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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