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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增设“外资银行所得税”、“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和恢复“筵席税”“款”级科目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预字[1994]第10号    发布时间:1994-02-28   发文单位: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1994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已下发各地执行,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现作如下补充调整:

  一、在1994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企业所得税类”第91款之二“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中增设四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国有银行所得税”,凡地方国有银行等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2项“集体金融企业所得税”,凡集体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3项“外资银行所得税”,凡外商投资和外国银行等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第4项“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所得税”,除前三项金融企业外,其他各种地方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适用本科目。上述科目均为中央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将“农业税和耕地占用税类”中第47款“农林特产税”改为“农业特产税”。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牧畜交易税烧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在“工商税收类”中恢复第34款“筵席税”。此科目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科目。

  四、在1994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其他支出类”第270款之一“其他支出”中增设第4项“其他杂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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