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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财会字[1992]第10号    发布时间:1992-04-06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财政部(92)财综字第38号文件《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国营施工企业发给职工粮价补贴的会计处理通知如下:

  国营施工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但不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支付给在职职工的粮价补贴,应按照会计制度关于工资核算的有关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支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应付工资”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月份终了,企业应将支付的粮价补贴随同应付工资,按照规定的列支渠道进行分配,借(增或减)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采购保管费”、“专用基金”等科目,贷(增)记“应付工资”科目。

  国营施工企业按规定每人每月5元标准发给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在“劳动保险基金”中列支。支付离休、退休人员粮价补贴时,借(减)记“特种基金”科目(“劳动保险基金”明细科目),贷(减)记“现金”科目。参加社会劳保统筹的企业,支付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粮价补贴,应从统筹基金中开支,并按照会计制度关于缴纳劳保统筹基金核算的有关规定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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