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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重点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提取标准的通知 [失效]

法规文号:[84]财工366号、[84]冶财联18号    发布时间:1984-11-01   发文单位:财政部 冶金工业部


  铁矿石生产是当前钢铁工业的薄弱环节。为了充分挖掘现有铁矿山的生产潜力,弥补铁矿石生产能力的自然衰减,并进一步解决现有矿山开拓延伸和不断提高机械化水平所需的费用,使铁矿石生产保持持续增长。现决定,在调整铁矿石销售价格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重点铁矿石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每吨铁矿石由三元提高到六元。其中:中央财政拨款一元,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由冶金工业部每年按重点铁矿山年度计划产量计算,编报计划后统一安排,重点使用;企业负担的五元由企业计入生产成本(其中一元上交冶金部调剂使用),从一九八四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地方中、小铁矿山的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提取标准是否提高,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

  提高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标准减少的收入,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各企业要严格按照《冶金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使用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保证铁矿山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正常开支。要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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