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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失效](2009.2.2)

法规文号:国税发[2006]80号    发布时间:2006-06-04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对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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