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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声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深地税发[1998]591号    发布时间:1998-12-29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49号)称:“你省赣北培训学校虽然提供了教育劳务,但没有资格给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赣北培训学校只提供教育劳务,没有资格向学员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因此不属于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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