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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法规文号:深地税发[1997]543号    发布时间:1997-10-09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国税函[1997]479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精神,严格执法。

  各征收、检(稽)查分局在征收、检查或查处税务违章案件时,发现有未换证的纳税人,如已超过税务机关限期办理期限的,应责成其在3日内,到税务机关登记部门先办理换证手续,接受处理。否则,对该纳税人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缴纳、领购发票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的要求,税务机关不予以受理。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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