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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深地税发[1996]677号    发布时间:1996-12-03   发文单位: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各处室、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转发给你们,对文中第一条所指法定税率在我市为15%的适用税率,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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