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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5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2002.4.5)

法规文号:证监发字[1995]129号    发布时间:1995-07-21   发文单位:证监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券主管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95)13号《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的精神,并遵照国务院证券委第五次工作会议提出的工作方针,现对一九九五年下半年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不予审批:

  1.高尔夫球场、仿古城、游乐宫等娱乐项目;

  2.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及度假村;

  3.单位面积建筑设计造价高于当地一般民用住宅、办公楼一倍以上的公寓、写字楼项目;

  4.建筑标准四星级(或相当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宾馆、饭店;

  5.除国家批准个别关系重大的项目外,尚未开工的大中型基建项目。

  二、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配股申请要严格审批;

  1.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在2亿元及以上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国家计委的立项批文。

  2.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高档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的立项批文。

  3.今年下半年新开工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除农业、水利、环保和普通住宅等项目外,其他地方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要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开工的批文,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要出具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计委允许开工的批文。

  对于以上第L、2款所列项目,在配股申报材料中要出具项目的土地使用证和建设许可证。

  今年6月30日以前开工的基建项目,要出具有关审批部门的开工许可。

  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在出具审批文件时应就申报单位的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务院国发(95)13号文和国务院7月14日明传电报精神作出明确表述。

  请各地方证券主管部门按照以上要求严格审查,对于将募集资金用于未按规定审批立项和开工的项目的配股申请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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