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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失效](2004.6.8)

法规文号:证监基金字[2000]35号    发布时间:2000-05-30   发文单位:证监会


基金管理公司,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进一步加强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管,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决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二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附件三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补充以下内容:

  一、基金中报、年报需列示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二、基金中报、年报中需列示报告期内新增及剔除的所有股票明细,至少应当包括股票名称、数量。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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