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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证监会派出机构期货监管职责的通知[失效](2005.4.4)

法规文号:证监期货字[2000]11号    发布时间:2000-03-22   发文单位:证监会


  为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行为,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管理办法,现将证监会派出机构对期货市场的监管职责通知如下:

  一、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二、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歇业、年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设立、异地变更营业场所、撤销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四、负责对辖区内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设立、年检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五、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按规定报备的事项进行审核。

  六、负责对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不包括期货交易所工作人员)的从业人员资格、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资格的日常管理和年检;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对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经理和副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确认,报证监会备案。

  七、负责对辖区内期货经纪公司的内部稽核员资格进行确认,对内部稽核员的审核报告书进行检查。

  八、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辖区内期货业从业人员、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数据库,报证监会汇总。

  九、根据授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

  负责配合或者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辖区内非法进行期货交易、境外期货交易(外汇按金交易)以及其他破坏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

  十、负责处理辖区内有关期货的投诉,调解期货纠纷和争议。

  各派出机构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中,要坚持原则,勤勉尽责,秉公执法。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银行要加强与证监会派出机构在执法方面的配合,共同做好期货市场监管工作,确保期货市场规范运行,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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