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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失效](2005.4.4)

法规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7号    发布时间:2002-11-18   发文单位:证监会


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

  为改进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结算体系,做好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现就《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有关条款修改及对基金托管人要求通知如下:

  一、第二条第三款“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以基金的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修改为“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签订业务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基金出现透支时的处理规则。

  三、基金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性,切实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

  200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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