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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7.7)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685号    发布时间:1999-10-19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10月19日,国税函[1999]685号文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11月10日,湘地税函[1999]115号文转发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电信自1998年开始进行改革和资产重组。对从中国电信中分立出来的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帐簿如何征收印花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帐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鉴于中国电信重组是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转换企业机制,促进中国电信发展的重大举措,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决定,对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在分立前已贴花资金免征印花税,其他资金按有关规定贴花。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分立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三、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各子公司今后每年新增加的资金按有关规定继续贴花。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第一条规定免税的资金已缴纳印花税的,不予抵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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