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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失效]

法规文号:国税函[1999]257号    发布时间:1999-05-12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山财培训网编辑注: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你局《关于对设备检修业务征收营业税等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1998]594号)收悉。关于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的大型成套装置提供的维修服务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市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

  19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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