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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邮电部关于重新规定金银和金银饰品国内邮寄办法的联合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4-04-1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邮电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六条,现对国内邮寄金银和金银饰品的办法重新规定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机关、企业等单位因公必须在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可凭交寄单位出具的证明书邮寄。

  二、个人要求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可凭寄件人交验本人合格的身份证件(指本人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户口簿等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合法证件)或者国内经营金银制品单位开具的发货票、特种发货票(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发票)邮寄。出国旅客经海关检查后不准携带出国的部份金银(包括金银饰品),可凭海关证明寄回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

  三、为严密手续,防止发生弊端,邮局收寄金银、金银饰品时,应验视寄件人交验的证明书、发贷票或身份证件。对发货票,验视后应在其背面加盖清晰日戳,证明“已邮寄”字样,退回寄件人。相关包裹收据存根上应注明“凭××商店×年×月×日发票收寄”或“凭中国人民银行×年×月×日第×号特种发票收寄”,相关包裹详情单“物品”栏内应注明“凭发票收寄”。对身份证件,验视后应在包裹收据存根上注明“凭××证”和证件节目,在包裹详情单“物品”栏应注明“凭××证收寄”。对单位出具的证明书和海关证明,验视后应收回贴在相关包裹收据存根背面存查,包裹详情单“物品”栏应注明“凭证明收寄”字样。上述金银、金银饰品收寄时,均应按现行邮章一律作甲类保价包件收寄。

  本通知执行后,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1982)邮联字第1212号联合通知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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