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4-10-22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关于禁止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报告

  据湖南、 云南、 内蒙、陕西、吉林、黑龙江、天津、山西、上海等九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公安厅(局)反映,最近几年连续发现用复印机非法复印各种券别人民币事件十多起,已查获一千一百多张。复印人民币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些文艺团体复印人民币作为演出道具;也有一些企业、事业单位在调试复印机时,以复印人民币来观察机器效果。这种情况虽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但所复印的人民币,有的已流入市场,造成不良后果。另一种是有些不法分子,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外汇兑换券,到市场上骗用。上述情况,不论是否有意伪造人民币,都是破坏人民币正常流通的违法行为。

  用复印机复印的假人民币,比手工制造、变造的假人民币欺骗性更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种类型的复印机等先进办公机具将越来越多,使用范围也将越来越广泛。为加强对复印机的管理,严格禁止用复印机伪造人民币和其它有价证券,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 凡有复印机的单位,要对复印机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要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每台复印机都要有指定的管理人员,并对他们经常进行保密和法制教育。

  二、 严禁复印货币、外汇兑换券和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经政法和纪检部门批准,在刑事、民事诉讼活动和纪检工作中需作为法律、纪检证据的除外)。对用复印机复印人民币的行为,应分别情况严肃处理。确属不是有意伪造人民币的,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应给予行政处分。对有意伪造人民币的不法分子,应按《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伪造国家货币罪惩处。

  三、 各地如发现用复印机复印的人民币,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人民银行。对已发生的案件,公安机关同人民银行要互相配合,抓紧追查,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