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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

法规文号:[85]计资902    发布时间:1985-06-10   发文单位:国家计委 人行总行 建行总行


  预算外基本建设投资偏大,是当前国民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矛盾。为了有效地控制自筹基建规模,国家历来规定所有自筹基建资金都必须专户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行严格按计划拨付并监督使用。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八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曾作了明确规定。

  据查,有个别单位未按规定将自筹基建资金交存和转存建设银行。这对控制自筹基建规模极为不利。为此,特重申下:

  一、各部门和各地区企、事业单位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包括今年国家规定不纳入基建计划规模的五个方面的自筹基建资金,必须按《加强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精神提前专户存入建设银行。其他专业银行应按此规定及时把有关的基建自筹资金转存建银行,其他专业银行不得办理自筹基建的存款、拨款业务。如有发生,有关专业银行总行要负责纠正。

  二、各地建设银行要加强基建自筹资金的管理。不能用企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的存款用作银行贷款去超计划扩大基建规模。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自筹投资计划超过了规定期限内在建设银行的存款余额时,开户银行应向建设银行总行报告,由国家计委将超过存款余额的那部分自筹投资计划指标,按隶属关系,直接从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的计划指标中收回。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在建设银行的存款已经用完时,开户银行应停止拨款。今年六月三十日以后存入建设银行的存款,今年内不准动用。

  各地计委、人民银行要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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