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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放贷款利率浮动权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7-01-24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利率的经济杠杆作用,人民银行决定将贷款利率20%浮动权授予各专业银行。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现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向上进行浮动,浮动幅度不能超过20%。对于优惠利率,除粮食贷款、民政部门办的福利工厂的贷款暂不作变动外,其它优惠贷款利率,各专业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