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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的银行存款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7-05-20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

  你行(87)中综字第32号、77号文收悉。反映公安部门要求银行冻结港商投资企业在银行存款的问题。现函复如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港商投资企业为中国法人,须受中国法律管辖。因此,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经济合同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条文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83)法研字第30号文《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适用于港商投资企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83)法研字第30号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经济纠纷案件,需要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应向银行出具正式公函或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应凭以执行。县级以上公安部门侦查经济案件,可以据此规定向银行查询、冻结单位存款,如需扣划单位存款,应通过被告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向银行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凭以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同意你行(87)中综字第77号函的意见,由济南市公安局向中国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发冻结存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分行凭以冻结环球大酒店人民币帐户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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