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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历史货币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7-07-1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历史货币是国家重要文物,对研究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历史发展有重要作用。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防止历史货币流失,必须加强对历史货币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对存有(包括收集、捐献)的历史货币,要分类列出清单,建立登记簿,入发行库保管。今后,对收集、捐献的历史货币,要随时分类整理,列出详细清单,注明实物来源,记入登记簿,入帐入库妥善保管。

  二、有关部门因研究或展览向各行借用历史货币,要经分行行长批准,并办理正式借用手续。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到期要收回原物,办好交接手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

  三、各行库存的历史货币,如无同时盖有总行公章和总行行长印章的调拨通知,一律不准调出。如擅自调出,要追究责任。

  四、设有总行重点库、后备库的分行,对代总行保管的金银币及其它历史货币,可暂不清理。今后如何清理,等待总行通知。

  另外,总行银发<1986>365号文要求各行将所辖行处存有的历史货币及其有关实物、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列出清单,汇总后于一九八七年六月底前报总行货币发行司。多数行已将清单报来,逾期未报的行,请接此通知后,按照银发<1986>365号文的要求列出清单,迅速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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