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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关于发行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88-03-21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


  为了更好地筹集建设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决定1988年发行基本建设债券八十亿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发行,债券到期后,由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还本付息。

  二、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的发行对象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三、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经债权方与债务方共同协商,签订合同后即可发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有争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协调。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成立之前,由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筹备组与专业银行签订发债合同。

  四、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期限为五年,利率为年息7.5%,计单利。1988年6月1日开始计息,1993年6月上旬一次还本付息。

  本债券必须按期兑付,到期如不兑付,经人民银行同意,银行有权从债务方的存款户中扣款,逾期兑付按债券发行额的万分之三罚款。

  五、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由债务方发给购买单位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

  六、基本建设债券认购任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向各专业银行下达,上海市和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切块下达。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专业银行总行负责在本系统内分配落实;上海市和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的认购任务,由人民银行上海市和深圳市分行负责分配落实。

  七、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采取一次发行分次交款的办法。4月份交30%,6月份交40%,8月份交30%。各专业银行按照下达的任务数、规定的交款时间和数额,分系统收缴后,由其总行按时划给建设银行总行;上海市和深圳市各专业银行统一交存人民银行市分行;由其按时上划人民银行总行,并转划建设银行总行;各专业银行要在交款月的25日前将款项上划建设银行总行。建设银行总行统一将债券资金转入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和石油部、铁道部的基建帐户(在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成立之前,暂转入有关部门的基建帐户)。

  八、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发行后可以上市转让,可以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抵押。

  (一)以该债券为抵押的资金拆借,其拆借利率由拆借双方自由议定;

  (二)以该债券向人民银行申请短期抵押贷款,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贷款限额内,抵押贷款数量和抵押率由当地人民银行根据银根松紧情况确定。

  九、1988年基本建设债券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债务人要按发行额的千分之二拨付给建设银行以及其他银行手续费。债券的设计、印制等费用不在手续费之内,由债务方按实际开支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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