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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条例》适用范围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银条法[1988]13号    发布时间:1988-08-15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你公司(88)湘保投字16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务院公报一九八五年第七号发布的《借款合同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以法律形式规定了订立、履行各类借款合同都要遵循的原则。

  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相继建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包括保险投资公司)等非银行投资机构,未成立投资机构的保险公司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也可以按规定在计划额度内发放贷款。这些经批准成立的金融机构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和信贷计划发放贷款。是合法的信贷活动。

  因此,《借款合同条例》的各项规定,也应适用于所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贷机构在国家计划范围内发放贷款时,与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等单位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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