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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文号:国债字[1989]第2号    发布时间:1989-04-12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及重庆、沈阳、珠江(广州)分行,总后勤部:

  1989年国库券发行工作即将开始,为了便于各地做好发行的准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1989年国库券条例》规定,1989年国库券只向个人发行,不向单位发行,因此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对代收的1989年国库券款,只设“代收个人购买国库券款项”。但为便于以前年度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的划拨,仍需设“代收单位购买国库券款项”科目。

  二、个人购买国库券不论金额大小,一律发给等值面额的国库券。

  三、1989年国库券计息日仍从购买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票面背书计息日标志无效。

  四、在国库券发行工作中,国库券的数量、券别需要增拨或调整的,各地人民银行可直接向同级国库券推销办公室反映,由推销办逐级上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统一调配。

  五、为了便于及时调度资金,各级财政、银行应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债券款项入库。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挪用。各级国库券办公室每月上报数字,必须与同级国库核对一致,并加盖其印章。

  六、其他有关事项仍参照《1987年国库券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执行。

  有关国库券发行、兑付的费用标准、分配比例、支付渠道等,由财政部同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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