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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有关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吸存外汇资金的规定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1-02-23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

  自1986年我行代理人行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吸存外汇资金业务以来,该项业务发展较快。全行系统每年平均办理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业务近5,000笔。委办行从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到大小分支近70家左右。贷款金额均在1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间。

  虽然我行在上述业务中做出了努力,但由于此项业务涉及行多,成交笔数多,有些金额较小,经办人员又常有变动,对有关业务的规定不够了解,从而出现了一些帐务处理中的问题。对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曾向我行提出改进服务的要求。

  为把此项工作做好,同时便于管理,今后吸存抵押外汇,请按以下规定执行:

  1.总行从3月15日起仅办理同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间的吸存抵押外汇业务。总行不再受理除上述以外的其它各分支机构的抵押外汇。如下属分支行有抵押外汇应归口管辖分行统一办理。

  2.总行只受理抵押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的其它外币抵押业务。金额不足的业务均由当地分支行按我行吸收外汇存款业务各自处理。

  3.各管辖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如代理当地外管分局办理抵押业务,请各行在向总行上划外汇时注明总行外汇资金部收。

  4.以上规定只限于从3月15日以后发生的业务,3月15日以前承做但尚未到期业务仍按原方法结算。

  5.请各行负责通知并做好管辖内分支机构的工作,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外汇资金部调拨结算处处长王苹具体或经办人员杨青、周长江同志联系。电话号码:6025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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