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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浮动等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1-04-12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福建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区分行计划处:

  你行对利率调整后提出的有关利率问题,现函复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可以上浮,其上浮幅度仍按银发[1991]68号文执行。

  二、一年以下(含一年)基本建设贷款调整后年利率为8.46%。

  三、地方经济开发贷款按其贷款性质、执行不同的利率水平。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按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用于固定资产贷款的(含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贷款),按技术改造贷款利率执行。

  四、工商银行发放的四亿元技术开发贷款,利率调整后对尚未收回的和当年新发放的贷款,从1991年4月21日起,人民银行不再给予补贴。

  五、从1991年4月21日起取消一个月期档次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九个月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年利率6.48%为基础。

  六、1986年以前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的黄金生产设备贷款,在原定期限内的贷款,人民银行给予贷款行年利率2.52%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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