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法院要求扣划金融机构存款问题的复函

法规文号:银复[1991]311号    发布时间:1991-07-24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

  你行重人行(91)字第236号文收悉。现就人民法院要求扣划金融机构存款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现行法律和法规未作出明确规定,尚需与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研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46号文)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属于人民银行的支配使用资金,任何金融机构和部门不得动用。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因审理和裁决涉及金融机构的纠纷,而要求人民银行协助冻结和扣划金融机构缴存的准备金存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查询、冻结和扣划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的联合通知》[(83)法研字30号文]关于人民法院通知银行扣划存款的程序以及其他各项规定,在修改之前,应予执行。

  以上,请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说明。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