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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2]226号    发布时间:1992-09-1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为增强国营中药批发企业的自我发展能力,扩大中药材购销业务,做好市场供应,现就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营中药批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按法定利率执行,一律不予上浮;是否需要下浮以及下浮的幅度,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情况在征得专业银行同意后自行确定。

  二、有关中药材有效储备贷款的期限,贷款行应商同中药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在确定的合理库存期内不加罚息。需要加罚息时,要经人民银行二级分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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