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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办理外汇券移存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2-10-15   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分局:

  滇外管(1992)87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有关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办理外汇券移存的问题,按目前各地交通银行自有资金移存的做法,即将人民银行规定移存币种外的其它小币种(包括外汇券),由移存行直接向当地中国银行办理原币移存。

  二、根据国家外汇及外汇券管理的有关规定,交通银行的自有外汇券资金可以向中国银行套换成其它币种的外汇;交通银行代客户办理外汇券,应按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结汇,并按国家规定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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