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性公司派驻员述职报告制度

法规文号:银发[1993]78号    发布时间:1993-03-29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性公司派驻员的作用,加强对金融性公司的监督,根据《金融性公司派驻员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的金融性公司派驻员每季度要向派出行提交一份书面述职报告。

  三、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派驻单位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的情况和问题;

  (二)履行派驻员职责,帮助研究解决派驻单位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情况;

  (三)履行派驻员任务和行使职权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反映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金融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四、对派驻单位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述职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实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