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关于票汇背书转让有关法律问题的批复

法规文号:银复[1993]183号    发布时间:1993-07-27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你行农银发(1993)19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确认银行汇票转让行为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有转让票据权利的书面行为(即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是否在汇票背面签字或盖章),如果有则转让行为成立,反之则不成立。

  如果银行汇票是未经转让而由银行直接解付给收款人的,则汇票背面只能有收款人的签字或签章,而不应有与票据权利无关的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银行汇票的背面印有背书和被背书人的栏目,以便于票据的背书转让。背书签章没有填写在规定的栏目中,属于填写不规范的问题,并不能因此否定汇票背书转让的法律效力。

  三、背书转让行为成立后,银行只是根据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意思表示办理具体款项的结算,而不承担其他义务。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与银行的结算行为无关。因此,背书人没有理由要求银行承担返还结算的款项。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