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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分行现有再贷款可用限额及应急贷款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3]276号    发布时间:1993-10-07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根据全国农副产品收购资金供应工作会议精神,现就人民银行再贷款可用限额的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是截止九月底由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给分行的中央银行再贷款限额暂未使用的部分,根据中央6号文件关于转换人民银行职能的精神,要调整贷款用途,要求主要用于大中城市同城票据交换“头寸”的余缺调剂及专业银行资金调度暂时出现资金供应脱节的临时调剂。

  二、用于同城票据交换“头寸”余缺调剂和农副产品收购应急的中央银行贷款期限,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控制在二十天内,一般不超过七天。

  三、用于同城票据交换“头寸”余缺调剂及应急的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仍按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四、用于同城票据交换“头寸”余缺调剂及应急的中央银行贷款,按总行与分行核实后的九月末中央银行贷款可用限额为基数进行考核。

  五、各地人民银行分行的中央银行贷款可用限额中,用于同城票据交换“头寸”的中央银行贷款要求控制在×亿元之内。其余可用限额可随时准备用于应急需要。如个别地区分行九月底中央银行贷款基本无可用限额的,总行将视情况安排一部分应急贷款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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