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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执行信用卡商户统一回扣率的联合通知

法规文号:建总发字[1993]第209号    发布时间:1993-12-16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银行 交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交通银行各分行:

  1992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银行向特约商户收取信用卡交易回扣的分行业统一标准。这是信用卡业务的重要政策规定,各行必须坚决执行。为加强合作,统一行动,纠正不合理作法,避免银行之间的不合理竞争,经四家专业银行总行和交通银行总行研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各级发卡银行收取的商户回扣率凡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回扣率的,一律调整到最低回扣率;考虑到各行开办信用卡业务时间不长,情况也较为复杂,如果在当地执行最低回扣率确有困难,同一城市内的各银行可以协商统一的浮动比率,经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执行。违者追究当事人及其行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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