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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问题的通知

法规文号:    发布时间:1993-12-21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针对某些地方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现象,国务院以“国发明电[1993]20号”文发出了通报,对一些地方的错误做法进行了批评,并提出了五条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明传电报的精神、加强邮政储蓄存款管理,特发通知如下:

  一、各省、市、自治区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必须按国务院通报所提出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问题进行清理,并按规定缴存。

  二、邮政储蓄存款必须按规定缴入当地人民银行,各级金融机构及邮政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截留或挪用邮政储蓄存款。

  三、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邮政储蓄存款的管理工作,今后一经发现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要立即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人民银行总行汇报。

  望各级银行及邮政储蓄部门迅速传达、贯彻,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关于一些地方截留挪用邮政储蓄存款的通报“国发明电〔1993〕2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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