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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统一使用人民币货币符号的通知

法规文号:中银清[1994]14号    发布时间:1994-02-03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上海浦东分行,总行营业部:

  今年元月1日实行外汇体制改革以来,国外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已陆续在总行开立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目前国内外行在人民币本币帐户的货币符号使用上不统一,为避免帐务混乱,现对通过海外联行、代理行开在总行的人民币本币帐户办理清算业务时使用的货币符号规定如下:

  一、国内联行之间划帐清算时,联行报单上统一使用会计科目中“01”的货币符号“¥”。

  二、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发送对帐单、报单等使用“CNY”货币符号。

  三、对代理行和海外联行1994年1月1日以后发出的汇入国内汇款无论其货币符号采用“CNY”还是原来的“RMB”,国内在解付时一律按人民币本币处理,联行划帐时货币符号使用“¥”。

  请将此文转发辖内分、支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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