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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家庭系列人寿保险业务试点的批复

法规文号:银复[1994]173号    发布时间:1994-05-03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你公司保发〔1994〕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试办家庭生活安定保险、家庭人寿保险、家庭人寿还本保险、优生家庭人寿保险业务,试办期限为半年。

  二、核准你公司呈报的家庭系列人寿保险条款和费率(试行)。

  三、你公司要严格按照我行核定的保险条款的费率(试行)试办保险业务,并在试办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向我行汇报业务开展情况。

  四、以上四险种目前只限你公司试办,在未取得成功经验之前,其他保险公司不得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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