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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通知

法规文号:银发[1994]122号    发布时间:1994-05-18   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沈阳、哈尔滨、长春、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最近,我们了解到,个别地区银行将国债兑付基金私存生息、存放帐外,挪作他用,为了进一步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各行要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殷介炎同志1994年在全国国库工作会议讲话中有关对国债兑付基金“各级国库部门要切实加强管理,定期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的指示精神,并严格按照《关于下拨1994国家债券兑付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国库〔1994〕3号)的各项规定执行。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加强国债兑付基金管理的实施细则。过期要对所辖行国债兑付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没有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纠正。检查情况在7月底前报总行国库司。

  三、自文到之日起,如再发生挪用国债兑付基金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性质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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