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财培训网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财经法规 >> 详细内容

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通报

法规文号:[95]汇管函字第041号    发布时间:1995-02-27   发文单位: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安徽分局、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

  现就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问题通报批评如下: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于1994年12月19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证号:BGS317)遗失。

  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上述行为,给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管理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为严肃金融纪律,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地区中心支行给予通报批评。

  请各金融机构引以为戒,今后在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时要严格按照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杜绝发生类似情况。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税务局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省会计信息网

客服电话:400-875-0266(全国) 投诉电话:15589983869 鲁ICP备16002512号-8

版权所有 : 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技术支持: 山东鲁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